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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服务发展”的原则,实行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学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社团法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内部通讯录;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2. 活动档案:包括重大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的计划(策划)、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3. 财务档案: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费预决算、捐赠协议等。
4. 电子档案:电子文档、数据库、网站及社交媒体平台备份资料等。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为档案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归档和保管;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4. 定期组织档案鉴定、销毁及移交工作。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交接手续完备、记录清晰。
第七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配合档案管理工作,及时移交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确保档案完整。
第八条 档案整理要求:
1. 档案按“年度”分类整理,编制目录索引,标注保管期限;
2. 文书档案按发文时间顺序排列,业务档案按项目或活动分类整理;
3. 电子档案需备份存储,并转换为通用格式(如PDF、JPEG等)。
第九条 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归档;财务档案按会计年度归档,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移交档案时需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确保档案无缺失、无损坏。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虫等安全设施;电子档案实行双备份制度,本地与云端同步存储;定期检查档案保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
1. 学会会员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批后使用;
2.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学会负责人批准;
3. 涉密档案查阅需严格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外借。
第十三条 发生档案遗失、损毁或泄密事件时,应立即向学会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