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缩写:FAAV。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福建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一)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两个确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推动我省经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宏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闽台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83号农业厅1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 ,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编辑畜牧兽医科技书籍、刊物,建立畜牧兽医网站,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畜牧兽医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依照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效能,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或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 、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协作关系,加强沟通与提供技术服务。
本会与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也可经本会分支机构推荐;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性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有通知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七)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条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规模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议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本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四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十四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本会与设区市畜牧兽医学会属业务指导和协作关系。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 、科学普及、编辑出版、组织人事、国际交流、财务等部门。
第四十七条打造运转高效、规范有序实体化的办事机构。推行秘书处工作人员全职化履职和专职化聘任,落实秘书处实体化、职业化,建立秘书处工作人员职级评价体系和培养、晋升机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为表彰热心本会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对会员设立相关荣誉称号:
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理事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会员若干人。凡本会会员,在工作和学术上有杰出贡献、热心学会工作并已离退休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
第四十九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费管理办法》、《会议管理制度》、《理事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建
第六十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一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六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年4月1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