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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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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Animal Husbandry Association,缩写:FAH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畜牧行业养殖、加工、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一个地方性,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进福建省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变更、撤换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本会优先推荐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支持本会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含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含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福州市贵安新天地写字楼2号楼18层18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规划献计献策,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

(三)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行业信誉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开展技术交流与应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省畜牧行业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六)组织开展省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研讨、行业展览、产品交易和学术讲座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

(八)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人员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行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有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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